(2023年7月11日经国家生长刷新委第3ci委务会通过 2023年7月28日国家生长刷新委令第4号宣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粮食质量清静羁系措施》已经2023年7月11日第3ci委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28日
粮食质量清静羁系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掩护粮食生产者的起劲性,维护粮食谋划者和消耗者的正当权益,增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清静监视治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清静,凭证《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等执律例则,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运动的质量清静羁系事情,适用本措施。
政府储蓄粮食质量清静治理的特殊要求an国家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制订的相关划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向导下,认真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运动中粮食质量清静的监视治理事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垂直治理机构认真监统领区内中央政府储蓄质量清静治理qing况。
第四条 粮食谋划者对粮食质量清静肩负主体责任。
从事粮食谋划运动,应当严酷执行有关执法、规则、政策及尺度,严酷遵守粮食质量清静治理制度,明确质量清静治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物铺张、粮食节约等有关划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ci充好等行为。
第五条 国家勉励接纳并推行科学先进的质量清静治理和磨练要领、尺度和适用手艺,一直提高粮食质量清静治理水平。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建设并完善粮食质量清静数据库;定期对相关人yuan举行有关执法、规则、政策、尺度和手艺等培训。
第六条 开展粮食质量清静风险监测、磨练等检查运动所需须要合理的用度,an照有关划定列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二章 粮食质量清静风险监测
第七条 省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建设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清静风险监测制度,包罗收购粮食质量清静监测、库存粮食质量清静监测、应急粮食质量清静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清静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an照国家粮食质量清静风险监测治理划定,团结本行政区域的详细qing况,依职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清静风险监测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清静风险信息后,应当连忙组织开展核查,视qing况实时调整粮食质量清静风险监测妄想,依职责接纳风险防控措施,降低粮食质量清静风险和损失。
第八条 开展风险监测事情应当充实使用现有资源和效果,建设各有着重、上下联动、有用衔接、协同配合、效果共享的监测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强化粮食质量清静风险监测等全历程信息化治理,统筹使用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源。
第十条 省级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实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清静风险监测效果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置赏罚qing况陈诉本级人民政府,转达同级食物清静委yuan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单元,抄送国家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an照本级人民政府增强粮食污染监控、建设健全被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等要求,依职责开展有关事情。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qing况或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有关线索的,应当an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元的划定,依职责迅速接纳处置措施。
第三章 粮食质量清静治理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仓储设施装备应当切合粮食储存有关尺度和手艺规范以及清静生产执法、规则的要求;收购、储存chang所应当保持整齐,并an划定与有毒有害chang以是及其他污染源保持清静距离。
第十三条 粮食谋划者收购粮食,应当严酷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尺度和政策,an质论价,an照国家有关划定举行质量清静磨练,并执行下列划定:
(一)见告售粮者或者在收购chang所醒目位置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尺度、收购价钱等内容;
(二)an照有关尺度、手艺规范和政谋划定举行入库清静仓环节扦样、磨练,把好入库质量关。发现不切合食物清静国家尺度的粮食,应当实时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等部门陈诉,跨省收购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等部门陈诉;
(三)杂质、水分等质量指标凌驾尺度限量或者政谋划定的政策性粮食,应当实时整理达标或者切合相关要求。水分较高时应当合理降水、降温,确保清静储粮。
第十四条 勉励对差异产地、品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储。
第十五条 粮食谋划者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单销,接纳在收购码单、包装、库存货位卡上明确标识等措施,强化全流程闭环治理。
粮食谋划者对粮食举行单收、单储,应当通过单独仓廒、物理阻遏等措施举行,确保切合有关划定。
第十六条 粮食谋划者储存粮食应当遵守粮油仓储治理制度划定和相关尺度,规范仓储治理营业,合理应用粮油蕴藏手艺。储存历程中发现粮食质量不切合要求的,应当实时an划定举行处置。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发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国家勉励建设高尺度粮仓,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手艺,有用保障储存清静和粮食物质。
第十七条 粮食谋划者储存粮食应当严酷执行储粮药剂使用治理制度和相关尺度,不得使用国家榨取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八条 粮食销售出库前,粮食谋划者应当严酷an照粮食质量清静尺度及有关划定举行质量清静磨练,出具磨练检测数据、效果、陈诉(以下统称磨练陈诉),作为出库质量清静依据。未经质量清静磨练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一)在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前粮食储存企业应当自行磨练或者委托粮食质量清静磨练机构举行质量清静磨练,并出具磨练陈诉;
(二)凌驾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或者储存时代使用储粮药剂未满清静距离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息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清静磨练机构举行质量清静磨练,并出具磨练陈诉。
销售出库粮食的质量清静状态应当与磨练陈诉相一致。磨练陈诉应当随货偕行,有用期为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国家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有用期满,应当重新磨练并出具磨练陈诉。
粮食质量清静磨练机构应当an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完成扦样、磨练并出具磨练陈诉。
第十九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含有国家榨取使用的储粮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定向销售用作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在包装、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对定向销售作为非食用用途的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清静治理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条 凭证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qing况,或者凭证有关政谋划定,省级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统一或者分地域设定粮食收购和出库质量清静必检项目,并抄送国家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运输粮食的运输工具、容器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干燥、清静卫生。非专用车(船)应当有须要的铺垫物和防湿润等装备,铺垫物、防湿润装备等必备物品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尺度和政策要求。
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质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二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防发生质量清静事故。运输粮食发生污染、结露、虫害、霉变等qing况的,有关方面应当起劲接纳有用措施举行处置。
运输粮食应当切合国家划定,有用镌汰粮食运输消耗。勉励接纳在途粮食质量清静监测手艺等信息化手段,保障运输历程中粮食质量清静。
第二十三条 粮食谋划者应当如实纪录粮食物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目、质量品级、品质qing况、药剂使用qing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清静信息,形成档案,生涯限期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粮食谋划者应当建设库存粮食从入库到出库环节的质量清静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清静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an照粮食资源合理化使用、节粮减损等原则,对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θ颂蹇到〉奈镏屎苛杓菔澄锴寰渤叨认蘖康牧甘,能够举行无害化处置赏罚的,勉励粮食收储企业举行无害化处置赏罚,并an划定使用。
第四章 粮食质量清静磨练
第二十六条 粮食质量清静磨练机构应当取得磨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法依规开展磨练监测事情。
粮食质量清静磨练机构应当增强自shen质量控制系统、磨练能力、人yuan队伍建设,包罗健全的规章制度、须要的粮食磨练仪器装备和配套基础设施,质量清静手艺基础研究、应用和信息治理能力,响应的治理和手艺人才队伍等。
粮食质量清静磨练机构应当增强扦样、磨练人yuan营业培训,提升人yuan素质,使其具备须要的专业知识和所需的职业手艺,熟悉粮食相关执律例则和政谋划定,知足岗位要求。扦样、磨练人yuan上岗前应当接受所在岗位事情相关手艺培训。
第二十七条 国家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建设健天下家粮食质量清静磨练监测系统,凭证开展粮食质量磨练监测等事情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磨练监测资源,择优选用基础较好的粮食质量清静磨练机构,委托肩负磨练监测使命。
省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粮食质量清静磨练监测营业的治理和指导,通过现chang检查、尺度物质丈量审核、样品比对等方式,提升粮食质量清静磨练监测能力,充实验展粮食质量清静磨练机构的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an照落实粮食清静责任制的要求,建设健全粮食质量清静磨练监测系统,增强能力建设,确保能够推行响应职责。
第二十八条 扦样要领和法式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尺度。扦样机构和扦样人yuan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与代表性、信息准确性与完整性认真。
扦样人yuan在扦样历程中应当严酷遵守清静生产有关划定,接纳有用的清静防护措施。扦样机构和被扦样单元应当提供须要的人shen清静掩护用品。
泛起下列qing形的,应当实验现chang扦样,不得由利益相关方送样:
(一)监视检查中的质量清静磨练监测;
(二)凌驾正常储存年限的粮蔯hang⒋⒋媸贝褂么⒘敢┘廖绰寰簿嗬肫诘牧甘骋约吧蟆⑵⒁斐5牧甘车某隹庵柿壳寰材チ芳嗖猓
(三)其他应当实验现chang扦样的。
第二十九条 粮食谋划者在收购环节举行的粮食质量清静磨练以及县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粮食质量清静风险监测和抽查磨练,可接纳国家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测要领。
接纳快速检测要领,应当实验有用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测效果真实可靠。在粮食质量清静抽查磨练中,快速检测效果批注可能不切合国家粮食质量尺度和政谋划定的,应当an照国家尺度划定的磨练要领举行磨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在监视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清静举行磨练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清静磨练机构举行扦样和磨练,并an划定支付响应用度。扦取的样品应当自监视检查事情竣事后保留3个月。
第三十一条 粮食谋划者对监视检查磨练效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视检查机构申请复检并充实说明理由。监视检查机构以为存在磨练法式不规范等需要复检的,可以部署原粮食质量清静磨练机构举行复检;须要时,可以部署其他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粮食质量清静磨练机构举行复检。
复检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有充实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可以部署重新扦样。
复检不得接纳快速检测要领。
第三十二条 粮食质量清静磨练机构应当推行保密义务,除执律例则划定的qing形外,未经委托方赞成,不得私自果真或者向他人提供磨练陈诉。对发现存在粮食质量清静重大风险qing况的,应当实时陈诉粮食所在地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
第五章 粮食质量清静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团结当地现实建设健全粮食质量清静事故应急预案。对粮食谋划者因治理不善等缘故原由,导致粮食泛起较为严重的质量清静等问题或者风险的,应当举行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完善快速反映及应急处置信息宣布机制和法式,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设置和应急物资储蓄,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知足应急需要。
第三十四条 粮食谋划者应当具备处置粮食质量清静事故的能力,定期检查各项风险提防措施的落实qing况,实时消除事故隐患。
粮食质量清静事故发生后,有关粮食谋划者应当连忙对事故予以妥善处置,防止损害扩大,并实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陈诉。有上级治理单元的,一并向其上级治理单元陈诉。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在一样平常监视治理中发现粮食质量清静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清静事故陈诉,应当依职责和权限连忙视察处置赏罚,an划定接纳封存、磨练、限制用途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社会的:。发生重大粮食质量清静事故的,应当同时陈诉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并实时转达同级食物清静委yuan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人不得遮掩、谎报、缓报粮食质量清静事故,不得杀绝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举行粮食质量清静事故视察,有权向有关单元和小我私人相识与事故有关的qing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元和小我私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人不得阻挠、干预干与粮食质量清静事故的视察处置赏罚。
第六章 监督治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谋划者举行质量清静监视治理,制订粮食质量清静监视抽查妄想,接纳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织检查、提级核办等方式,秠uan拘姓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运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运动中的质量清静状态实验监视抽查。
国家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凭证质量清静羁系需要组织开展监视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ci;国家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垂直治理机构an照季度巡查等要求,开展质量清静监视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凭证国家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年度监视抽查妄想,团结现实组织本行政区域监视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ci。监视抽查内容主要包罗粮食质量清静状态,执行收支库磨练制度、质量治理制度qing况,秠uan晃廴玖甘呈笛槎ǖ闶展骸⒎掷嘀卫、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治理、全程监控措施的qing况等。
凭证现实qing况,政府储蓄粮食年度监视抽查比例一ban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蓄规模的30%,笼罩面不低于承储单元数目的30%。上级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监视抽查过的单元,下级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昔时一ban不再重复监视抽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在推行粮食质量清静监视治理职责历程中,有权接纳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谋划者谋划chang所检查粮食质量清静qing况,对磨练仪器装备和扦样、磨练的规范性举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元和人yuan视察、相知趣关qing况;
(三)查阅、复制与粮食谋划运动中与质量清静有关的条约、票据、账簿、磨练陈诉以及其他资料、凭证;
(四)对粮食谋划者谋划的粮食举行扦样磨练;
(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装备是否切合有关尺度、手艺规范和清静生产要求;
(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切合国家粮食质量清静尺度的粮食,用于违法谋划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装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谋划运动的chang所。
粮食谋划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陈诉。
第三十九条 一样平常质量清静监视抽查的qing况和处置赏罚效果应当经监视抽查人yuan和粮食谋划者签字后归档。粮食谋划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如实纪录缘故原由,经监视抽查人yuan2人以上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建设粮食谋划者信用档案,应当包罗粮食谋划者粮食质量清静信用qing况,纪录一样平常质量清静监视抽查效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凭证信用品级实验分类羁系,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粮食谋划者zeng加抽查频ci。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人有权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提出增强粮食质量清静监视治理事情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粮食质量清静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接到意见、建媾和举报,应当an照职责和法式实时研究、处置赏罚。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实时举行回复、核实、处置赏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an法式移交有权处置赏罚的部门处置赏罚,或者见告其向有权处置赏罚的部门反映。
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对省级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的质量清静羁系事情举行年度评估审核,对取得显著效果的单元和小我私人举行转达表彰。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落实粮食质量清静羁系职责qing况依法依规纳入相关审核。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违反本措施划定,泛起下列qing形的,责令纠正;造成严重效果的,对负有责任的向导人yuan和直接责任人yuan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设并实验粮食质量清静风险监测制度的;
(二)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qing况,未an划定实时陈诉或者处置的;
(三)未建设健全粮食质量清静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机制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清静违法违规行为由上级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在监视抽查中发现的;
(五)其他在粮食质量清静监视治理中不依法依规推行职责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qing形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所属的粮食质量清静磨练机构和磨练人yuan违反本措施划定,泛起下列qing形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依职责对有关单元和人yuan举行处分;qing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天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违反保密划定,未经委托方赞成私自果真或者向他人提供磨练陈诉的;
(二)未an要求实验现chang扦样,或者扦样要领、法式等不切合国家有关划定或者尺度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扦样、磨练治理划定行为的。
其他粮食质量清静磨练机构和磨练人yuan违反保密、扦样、磨练治理等划定的,遵照有关执律例则举行处置赏罚。
第四十六条 粮食谋划者在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运动中违反质量清静治理有关划定的,遵照《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等有关执律例则举行处置赏罚。粮食谋划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不切合食物清静国家尺度的粮食,未实时向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等部门陈诉的,遵照有关划定举行处置赏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购销等谋划运动中的质量清静羁系,适用本措施划定。
第四十八条 省级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可以团结本行政区域现实制订响应的实验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措施由国家生长和刷新委yuan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蓄局认真诠释。
第五十条?本措施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粮食质量清静羁系措施》(国家生长刷新委2016年第42下令)同时废止。